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要點申請書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高雄縣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原則
  補助身心障礙服務社團聘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實施要點
  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改善無障礙設施要點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高雄縣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場)訓練計畫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Word ) ( PDF )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7年6月1日87府秘法字第103625號令
               中華民國91724日府法二字第0910113323號令頒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6條第2項規定 制定本自治條例。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縣府,主辦單位為縣府勞工局。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第3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政府補助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身心障礙者人力發展之就業相關事宜。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就業需求調查及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名冊必要之費用。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勵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本基金之就業促進計畫及審定補助標準由縣府另訂之。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
本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縣府另訂之。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申請者應依規定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計劃書及估價單送主辦單位審查。
申請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2款獎勵金者並應檢附超額進用之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在職證明)。
二初審:主辦單位受理申請後,得派員訪查實情,其符合補助條件者,送請委員會審議。
三複審:委員會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文件,審議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撥款:經委員會核定補助後,由申請人檢具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向主辦單位申領。
主辦單位對受本基金補助者得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當年度收支如有剩餘,應滾存基金繼續運用。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單位按年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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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6年11月4日訂定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高雄縣政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之。
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3條、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年度運用計劃及計劃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委員會置委員15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勞工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其組成辦法及任期如下:
一、主管機關代表4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等相關機關(單位)代表1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2人。
四、身心障礙服務團體代表4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4人。
前項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幹事4人,由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辦之。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遴用人員若干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委員會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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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原則

          88年5月14日第1屆第1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88年12月3日第1屆第6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90年2月23日第2屆第3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92
321日第3屆第4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92
627日第3屆第5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93
1228日第4屆第3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壹、依  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暨34條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貳、目  的: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參、獎勵原則:本獎勵金之核發以事業單位運用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支出為限
肆、獎勵對象及標準:

  一、本縣轄內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1百人以上,進用具有工
    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1人以上,其所進用
    暨申請之身心障礙者年資均達1年者,按其超額進用人數之第2人起乘以每月基
    本工資之2分之1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
  二、本縣轄內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未滿1百人,
    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達1人以上,其所進用暨申請之身心障礙者
    年資均達1年者,按其進用人數之第2人起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2分之1核發超
    額進用獎勵金。
  三、本獎勵標準不適用重度1人以2人合計。
  四、員工總人數,以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另前項所稱進用具有工作能力
    之身心障礙者,係指依本法所規定於每月1日參加公保、勞保,實際進用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且月薪達最低基本工資之員工。

  五、若申請資料不實經查獲,除追回補助款外並停止申請資格1年。

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勞保卡影本或公保證明影本、勞工保險被保人投保紀錄清
    單、員工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獎勵期間之單位顯示投保總人數之公保費清
    單或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暨保險費明細表,及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正本各
    乙份

陸、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備齊上列文件向高雄縣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獎勵標
       準者,通知依核定金額製據領款。
柒、申請時間:每年1月及7月辦理申請。
捌、經費來源: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玖、本原則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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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補助身心障礙服務社團聘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實施要點

87年5月14日第1屆第1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88年12月3日第1屆第6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89年11月6日第2屆第2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壹、目  的:
  一、鼓勵身心障礙服務社團聘僱專業人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二、協助政府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與服務方案。
貳、補助對象:
  本縣或中央立案之身心障礙者服務社團,具執行方案能力,配合政府政策,或自行推動就業相關服務方案,於本縣提供身心障礙者各項就業、訓練服務者。
參、補助原則:
  一、所聘專業人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所聘專業人員應具大學以上兒福、社工、社會、輔導、勞工或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大專以上非右列相關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工作滿1年以上,工作績優且經專業訓練滿80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160小時者。
  (三)高中、職畢業者,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工作滿2年以上,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240小時;或高中、職畢業,經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400小時者。
  二、需配合政府政策從事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服務計畫。
  三、每人每月補助26,000元,雇用不滿1個月者以比例核算。
  四、每一社團補助人數以1人為限。
  五、原申請補助人員若有更動,毋需重新提計畫送審,惟仍應提報遞補人員資格,如經委員審議通過,並以提報遞補之日追認之。
  六、凡符合補助標準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肆、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應填寫補助計畫申請表。
  二、聘僱專業人員簡歷、學、經歷証明。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服務專案計畫。
伍、審  核:
  一、提交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同意後始予補助。
  二、接受補助之社團於每年度結束前兩個月提出執行成效報告作為核定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陸、撥款及核銷
  一、經核定後,補助款按季預撥乙次。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3、6、9、12月檢附人事費收據及核銷清冊送本府核銷。
柒、附  則:
有關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主管機關得指派專人實地查訪。經查執行不力或與原計畫不符、帳目不清者、得停止後續撥款並得追回已撥款項。
其情節重大者,除不再受理申請外,並向媒體公告,以示懲戒。
捌、經費來源: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玖、本實施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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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改善無障礙設施要點

87年8月13日第1屆第2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壹、依  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4條規定。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
貳、目  的:透過補助改善無障礙工作環境設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參、補助對象:本縣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 構) 。
肆、補助標準:
  一、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員工宿舍設施所需經費,每案申請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10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二、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需經費,每案申請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5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本項補助以未曾接受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補助為限)。
伍、申請及核銷: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備齊身心障礙在職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在職證明、公、勞保證明影本、計畫書及估價單向高雄縣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合於補助者通知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執行後1個月內持執行成果報告、請款收據暨支出憑證辦理領款暨核銷。
陸、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得隨時追蹤抽查,其有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取消補助資格,申請單位需持續進用身心障礙者達1年以上。
柒、本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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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委託辦理機關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87年8月13日第1屆第2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89年3月22日第1屆第7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91年12月16日第3屆第3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3年9月30日第4屆第2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
二、高雄縣身心障礙者訧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貳、目的: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為結合民間團體或機構,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訂定本要點。
參、委辦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採招標方式辦理。
肆、訓練對象:
本縣失業、未就業或非自營業之身心障礙者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備生產力,或經職業輔導評量具備擬參加職類訓練之潛能。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伍、執行單位:
委訓單位:本府勞工局
承訓單位: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
陸、訓練單位應具備資格:
公私立中等學校以上。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公益團體。
三、 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或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有關者。
柒、訓練單位義務:

 
一、辦理招生宣導工作 

1.訓練單位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初估以甄選確實適合該訓練之人員。

2.訓練單位得對報名身心障礙者做基本能力測驗(篩選測驗由訓練單位依訓練職類之性質訂定之),篩選適合培訓之學員參加訓練,以降低退訓率、提升訓練品質及就業輔導成效,避免造成訓練資源浪費。
3.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訓練單位得向本府勞工局延期開訓,惟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4日,避免民眾待訓期間過長。

二、學員上課情形輔導及課程安排

1.應依「訓練品質管理計畫」及訂定下列各項表格,維持訓練品質。

-授課週(月)課程表
-教學日誌
-學員出缺勤惰表及請假卡
-其他:輔導活動紀錄、參訓學員反應意見及問題與其他綜合事項優缺點評析等。

2.開訓學員名冊應於開訓1週内送本府勞工局備查。開訓2週後學員如有異動時應於1週內將名冊專案送本府勞工局備查。開訓逾十分之一課程時不得再遞補學員。
3.訓練單位應建立學員個案資料並按實際到訓人數將學員個案紀錄簿直接填列資料留存備查。
4.建立學員意見申訴即時處理管道,以儘速協助學員解決困難。
5.應於開訓後3天內規劃部分時數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及就業方式、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俾使學員了解訓練及就業之目標。

三、學員就業輔導

1.訓練單位應建立內部督導機制,俾落實訓練及輔導工作。
2.應依所訂定之「就業輔導計畫」,進行結訓學員業輔導工作。
3.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主動與各廠商、企業界、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雇主座談會或就業博覽會,爭取就業機會及進行就業媒合,以期達50%之就業率;針對尚未就業之學員,應協調由公立就服中心繼續推介就業並予以追蹤輔導。

四、結訓學員就業率調查
1.應於各班學員結訓前一週內將結訓學員成績考核表暨名冊、推介就業成果表送本府勞工局備查。
2.結訓後1個月仍未能推介就業者仍應繼續輔導並請各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其就業,結訓滿2個月並再作追蹤輔導。

3.達成5成以上之就業率時,下年度再參與本計畫招標評選時,得酌予加分,惟就業率未達成5成時,則將酌予減分。

五、撰寫培訓成果報告
繳交培訓成果報告暨訓練光碟各乙份送交本府勞工局備查。其製作格式應遵循下列規則:

(1)須以中文撰寫。
(2)應以A4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
(3)報告封面請註明廠商名稱、本招標案名稱、提出日期。
(4)報告除封面外,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
(5)報告內容應包括訓練計畫、學員簽到退表、教師日誌、培訓內容、訓練成果、就業輔導及檢討與建議等單元。
(6)學員對課程內容等相關事宜之問卷調查並分析。
 
(7)附錄:授課情形照片(3×5照片)
 
(8)光碟:授課情形、輔導學員就業活動及結訓後學員就業情況等剪輯成10分鐘以上之影片。

捌、經費編列原則:
訓練人數每班以20人為原則,最少為15人。其術科部份得增編助教乙名。得辦理訓練時數每週不得少於5天(例假日不算)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120小時。每案訓練總時數最多不得超過600小時。
經費編列項目及金額標準
: 

經 費項 目

金 額

說     明

核銷作業

教師鐘點費
(內聘)

400元(每小時)

1.大學以上學歷或具應聘相關課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明。
2.並具3年以上相關教學經驗者。

業經本基金補助人事費之人員不得支領

1.印領清冊核銷。
2.附課表。

 

教師鐘點費

(內聘)

800元(每小時)

1.具應聘相關課程講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以上或具應聘相關課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明。
2.並具3年以上相關教學經驗者。

1.印領清冊核銷。
2.附課表。

教師鐘點費

(外聘)

800元(每小時)

1.大學以上學歷或具應聘相關課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明。
2.並具3年以上相關教學經驗者。

外聘師資上課時數不得超過所有訓練時數四分之一。

1.印領清冊核銷。
2.附課表。

 

教師鐘點費

(外聘)

1600元(每小時)

1.具應聘相關課程助理教授資格以上者或具應聘相關課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明。
2.並具5年以上相關教學經驗者。

外聘師資上課時數不得超過所有訓練時數四分之一。

1.印領清冊核銷。
2.附課表。

 

助教鐘點費

300元(每小時)

業經政府相關補助及本基金補助人事費之人員不得支領。

1.以印領清冊核。
2.附課表。
 

學雜費

12元
每人/每時

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1.檢據核銷。
2.學員退訓而未遞
補學員者,應核實退回委託款

材料費

7元
每人/每時

支用於學員上課所須書籍、材料等,所需材料費較高之職類得予審查委員同意下由學雜費項下勻支。

1.檢據核銷。
2.學員退訓而未遞
補學員者,應核實退回委託款。

保險費

611元
每人/每月

以勞保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訓練生投保等級計。

實報實支檢據核銷。

行政控管費

4元
每人/每時

運用範圍:
1.行政管理:分攤水電費、事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2.個案處理:學員生活、心理及家庭問。

1.檢據核銷。
2.學員退訓而未遞
補學員者,應核實退回委託款。

備註

1.外聘教師應就其正當性及必要性提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且單位內無適當師資時方得外聘師資。

 玖、經費撥付及核銷:
   
由承訓單位檢具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向委訓單位申領。

壹拾、訓練計畫變更:
 各訓練單位不得任意變更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師資、經費、授課時間及訓練人數等。
二、因故變更之規定:
(一)延期與提前:提出變更計畫於預定開班日期前5天函送本府勞工局同意備查,惟不得逾越本計畫執行期限。
(二)停辦:確定停辦,訓練單位應於核定開班日期後1星期內函請本府勞工局同意,若為逾期提出申請,本府勞工局得依勞務採購合約向訓練單位索賠。
(三)課程內容變更者: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師資或地點等)變更,於變更日期前3天函請本府勞工局同意,未經同意變更者,視同違約,本府勞工局得不撥付訓練經費。
壹拾壹、製發結訓證書:
一、學員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依本府勞工局規定格式製作結訓證書,連同成績考核表送本府勞工局用印後發給結訓學員。
二、缺課時數超過權其訓練時數十分之一(含)以上者,訓練單位方應辦理退訓,且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受訓證明。
三、學員受訓期間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受訓證明。
壹拾貳、督導考核:
一、本府勞工局得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訓練單位實施訪查,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府勞工局辦理訪查工作。執行訓練計畫期間,訓練單位對於本府勞工局採行相關措施,並應全力配合。
二、訓練單位如有未依據本府勞工局核定之訓練計畫進度實施訓練者,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向本府勞工局申請撥付訓練費用時,凡經查獲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本府勞工局得減少或不撥付訓練費用予訓練單位,並得停止委託辦理相關訓練,訓練單位不得異議。

壹拾參、附錄表格
1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委託申請書(附表1)
2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委託申請總表(附表2)
3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附表3)
4 就業輔導計畫表(附表4)
5 訓練品質管控計畫表(附表5)
6 訓練計畫封面(附表6)
7 開班計畫表(附表7)
8 訓練計畫概要(附表8)
9 訓練計畫(附表9之1、2)
10 時間配當預定進度表(附表10)
11 職業訓練課程表(附表11)
12 申請經費明細表(附表12)
13 訓練師資名冊(附表13)
14 輔導及行政人員名冊(附表14)
15 學科、術科教學場地明細表(附表15)

16 訓練設備設施清冊(附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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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下載申請書表

87年8月13日第1屆第2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1年3月18日第2屆第7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92年3月21日第3屆第4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

第  一  條、本要點依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由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之。
第  三  條、本貸款之本金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全額支付,補貼之利息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配合辦理。
第  四  條、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二、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者。
三、籌備創業。(自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1年內提出)
四、3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殘障福利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証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証書或學校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証書者,優先核貸。
第  五  條、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第  六  條、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勞工局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送請放款之金融機構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創業計畫書。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辦理信用貸款者,應提供兩位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辦理抵押貸款者,應提供經貸款銀行認可之不動產擔保品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第六條之一本創業貸款案件之審查程序:
一、 初審:本府受理申請創業貸款文件,應就申請人資格、申請人表(書)件、創業計畫、暨保證人書面資料是否齊全予以審查及訪視,初審符合補助條件者,提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 複審: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審議決定,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函轉委託之金融機構審查其信用能力或抵押物。
三、 撥款:經委託之金融機構審其信用能力後會同保證二人或抵押物確認無誤後持身分證、私章辦理對保、簽約及完成手續後向委託之金融機構領款。
第  七  條、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辦理抵押貸款者,每人最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辦理信用貸款者,每人最高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整。前項創業貸,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本貸款之利息補貼,依貸款人實際貸款金額計算,惟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第  八  條、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及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
貸款人未清償所有本息前,非報經本基金委員會核淮,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第  九  條、本創業貸款利率,由本府勞工局與委託之金融機構依該機構基本放款利率協商優惠利率,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第  十  條、本貸款之利息繳納方式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提供利息補貼優待。
前項利息補貼方式,第一年由本基金全額支付,第二年起至還款期限止,由本基金補貼二分之一利息。
第十一條、本貸款償還期限以七年為原則,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起至還款期限止每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
第十二條、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通知委託之金融機構收回全部貸款。
第十三條、本實施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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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場)訓練計畫

 92年3月21日第3屆第4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依  據: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
二、目  的:透過職業訓練,培養身心障礙者一技之長,以期能協助順利就業。
三、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四、訓練單位:企業單位
五、協辦單位:本縣身心障礙服務社團
六、參加對象:本縣身心障礙者
七、訓練地點:企業單位
八、實施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針對目前就業市場人力暨職種需求,洽商適當企業單位配合於職場上辦理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
 (二)本計畫各訓練班級由主辦單位與企業單位協商簽定合約後委由本縣身心障礙服務社團與企業單位配合統籌辦理。
 (三)接受委託辦理本項職業訓練之企業單位於訓練結束後留聘受訓之身心障礙學員人數由業務單位斟酌實際需要與企業簽訂。
 (四)對於接受委託辦理本項職業訓練之企業單位,主辦單位應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表揚。
 (五)接受委託辦理本項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服務社團,於訓練期間必須派遣至少1名就業服務員陪同學員受訓。 並於結訓後負責輔導未就業學員就業。
 (六)本項職業訓練學員結訓後,全程缺席未超過訓練時數8分之1者,由主辦單位暨訓練單位聯合發給結訓證書。
訓練課程內容暨時間:由主辦單位暨協辦單位協議並簽訂合約後實施。
九、經費概算:本計畫經費項目編列如下:
 (一)材料費:每人每月以800元核支
 (二)學雜費:每人每月以700元核支
 (三)受訓學員保險費:每人每月以720元核支以上由企業單位支領
 (四)行政費:每案每人補助2,000元整
 (五)就服員交通費:實報實銷,每月最高1000元
以上由身心障礙者服務社團支領
 (六)受訓津貼:受訓學員每週受訓時數達32小時以上﹝含﹞者,得請領受訓津貼每月5000元整。
十、本計畫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年度預算補助及捐助費─身心礙者促進就業活動項下支出。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提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交由主辦單位辦理,不另提請委員會審核。
惟主辦單位暨協辦單位必須於每次召開委員會議中提報辦理情形,委員得於聽取報告後給予修正意見。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提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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